长乐市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,2002年7月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。公证员10名,其中二级公证员1名,三级公证员5名,四级公证员4名,都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。长乐市公证处自成立以来,从初年量1000多件,逐年发展到现在年量50000多件,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使用。
近年来,长乐市公证处积极服务于长乐市经济建设,为社会提供高效、便捷和优质的法律服务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,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。全处人员以诚信为准则,恪守职业道德,严守职业纪律,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,不断增强社会服务意识,履行着公证人神圣职责,塑造出一个让群众满意的公证行业新形象,公证处的服务和质量,得到社会的公认,先后被福州市委、市政府以及长乐市委、市政府评为“文明单位”;被共青团长乐市委员会授予“青年文明号”,被长乐市妇女联合会授予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,先后荣获“福州市第十届文明单位”、“福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”、“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”、“福建省第六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示范点”以及“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”等荣誉称号。
长乐市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将以饱满的热情,文明务实的服务方式,竭诚为广大群众服务,同时,真诚接受群众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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